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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24-04-11 10:51:11.0 来源: 作者: 点击量: 366

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,深入纠正医药购 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,提高医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根据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,陕卫医发〔2023)88号文件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代表医药生产、经营 企业或者代理机构从事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、试剂等 信息传递、沟通、反馈的专业人员。
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务工作人员,包括院内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后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。

第四条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,纪委负有监督责任, 药剂科、器械科等部门负有组织管理责任。

第二章 接待管理

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业务、接洽等活动,需在药剂科、器械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提前登记建档,相关职能科室备案登记后由分管领导阅示, 纪委审核备案。

第六条 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:

(一)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

(二)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
(三)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

(四)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

第七条 医药代表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初到医院(药品、 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)职能部门进行建档登记,并报纪委统一备案管理。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。未经注册登记备案的代表不得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。

第八条 预约登记。接待日前,医药代表于每月 1-5 日前填写《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暨审批表》发送至电子邮件(邮箱:18992251505@163.com)预约登记。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公众号获取。除特殊情况外,未经预约登记的,不予接待。

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可直接到纪委填写《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暨审批表》,完善报批手续。

第九条 接待审批。接到医药代表预约,纪委征询使用科室意见,由使用科室与主管部门、分管领导协商,于 2 日内完成《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暨审批表》报纪委。纪委根据实际,5 个工作日内回复医药代表是否接待,同时明确接待时间、地点、部门及人员。

第十条 “三定两有”规定:

(一)接待管理部门 纪委负责医药代表来院接待的预约登记及审批,药剂科、器械科、医务科、护理部等科室负责医药代表接待相关事宜。

(二)接待时间 每月第3周星期下午15:00— 17:00 为医药代表接待日(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)。如遇接待人数较多时可提前或延长接待时间,特殊情况由纪委通知 顺延到下一周。

(三)接待地点  东行政二楼会议室

(四)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2 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,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所涉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,必要时纪委工作人员或涉及科室分管领导参加。

(五)接待流程

1.收集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 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;

2.听取医药代表新药、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;

3.与职能科室交流沟通;

4.安排学术讲座等。

(六)接待记录 由药剂科、器械科、医务科、护理部及其他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,并将接待记录表复印交纪委存档。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

1.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。

2.医药代表身份证明。

3.遵守行业规范,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

4.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 资料。

5.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。

6.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。

7.医院需要的其他资料。

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(特)药、耗 材、仪器、设备等信息介绍,客观反馈使用药品、耗材临 床效果,商洽解决药品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,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。接待结束后,相关资料由相应科室自行保管,接待记录表复印件交纪委留存。

第三章 监督管理

第十二条 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 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并经纪委审批同意。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。

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、学术推广、业务接洽等活动,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,经纪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
第十四条 纪委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。

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不符合“三定两有”规定开展相 关活动的,立即予以制止并保留证据。必要时,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,并记入相应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。

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,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,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
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擅自私下接触医务工作人员或相 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,在院内开展推广、促销、统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首次我院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;第二次我 院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 3-6 个月;第三次我院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,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。

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,情节严重的,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。

第十九条 本院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管理规定擅自接 待医药代表的,由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,全院通报批评:记入个人廉政档案;涉嫌严重违纪的,交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;涉嫌犯罪的,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二十条 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,“被动”接触了医药代表,应坚决予以驱离,并于12小时内向纪委备案(电话:0912-3255187),说明有关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 药品、器械等配送公司业务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对接工作时,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公司委托书到医院相关部门申请(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(器械)代表通行证备案审批表),经纪检审核备案,取得《医院通行证》后,方可开展相关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医学检验检查外送等其他物资采购、医药相关产品、服务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制度逐步推行。

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负责将此管理制度传达至相 关医药代表,按要求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《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(试行)》,根据政策变化,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,纪委负责解释。

附件:

1.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暨审批表

2. 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

3.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医药(器械)代表通行证备案审批表

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妇幼保健院 

2023 年 12 月 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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